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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日期:2020-06-11 08:54 浏览次数:
民间借贷纠纷案
委托人:被告王某
承办律师:华鹏律所王京武律师、叶月琴律师
审理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7日,原告庞某曾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被告王某,要求返还1810万元(包括劳务费用、项目用款及原告还款等)及相应利息,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1日安排双方谈话,双方就该案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进行充分辩论。随后,原告庞某于2017年9月4日主动撤回起诉。
2018年1月23日,原告庞某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针对同几笔款项再次起诉被告王某。
二、原告起诉理由
原告称自1999年12月12日至2005年5月29日,被告王某从原告处陆续取走款项共计1810万元,包括原告从第三方处取得,并经法院判决确认性质为借款,由原告向第三方承担还款付息义务【对此,原告提供了房山法院分别于2009年8月20日、2010年1月22日作出的(2009)房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房民初字第4046号《民事判决书》)】,而该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均为被告王某,另外,被告王某还从原告处以各种名义拿走巨额资金,至今未还,原被告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三、代理意见
1、本案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原告庞某主张的款项,均有实际用途(项目用款、劳务费等)或为原告还款,并非借款。
3、部分款项无法证明来源于被告王某。
4、房山法院的两份生效判决,判令原告庞某向第三方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结果均起源于原告庞某单方行为,与本案被告王某无关。
四、代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王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