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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算夫妻共有财产吗

日期:2020-11-18 17:19 浏览次数:

       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十几年了,由于他已经有了外心,提出和我离婚,伤心之下,我也不想继续和他过了。现在家中共有5处房产,其中有4套是他的父母过世后留下来的。丈夫是家中的独子,经常出差,公婆在世时都是我悉心照看着。3年前,公婆在一年内相继过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之后,丈夫可能觉得家中没有老人需要我照顾了,对我的态度开始冷淡起来,对我们的女儿也经常不闻不问,常常以出差为由不回家,一离家就是三四个月。最近他跟我摊了牌,承认心早已经不在我这儿了,提出和我协议离婚,可以把我们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给我,并称这是对我最大的照顾,否则一旦提起离婚诉讼,这房子他将来还要拿走一半。至于他父母留下来的4套房产,一年前已过户到他名下,他认为这属于他父母的遗产,他不会给我,也根本没有我的份儿。现在我想了解的是,我公婆遗留下来的房产,真的没有我的份儿吗?
 
       解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于公婆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因此,丈夫继承的4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该4套房产一并予以分割。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多年的执业经验,擅长办理各类难度大、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离婚纠纷事务,以优质和高效的服务嬴得了客户的信赖,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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